本所營業時間 週一至週五 9:30至17:00(午休時間12:00-13:00)
歡迎事先來電預約減少您等候時間
本所電話:02-82317999 傳真:02-89232727
本所地址:新北市永和區中和路345號5樓之3
(捷運永安市場站出口對面左轉約七分鐘 全國電子/台新銀行 樓上)
E-Mail:notarypublic.wu@gmail.com
新北地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吳淑卿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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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台灣時間3月19日零時起,所有入境者入境後都需進行居家檢疫14天,因辦理公,認證業務需卸下口罩確認人別,須居家檢疫者請暫勿外出辦理.
進入本所請務必配戴口罩,敬請配合。
依據內政部104年7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3053號令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二點之規定,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自104年9月1日起皆不能互相申請戶籍謄本(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者除外)。另寄居人口除非其符合上揭規定第二點各款利害關係人資格,否則不能申請戶長或其他戶內人口之戶籍謄本。
【身分證明文件】
一、個人辦理
1.本人: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2.代理人:(1)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2)授權書
(3)本人之印鑑證明正本
•蓋有本人印鑑章之授權書及本人之印鑑證明(須為3個月
內戶政事務所核發)或
•經駐外使館認證之授權書或
•經公、認證的授權書 ◎本所備有授權書範本
二、公司辦理
1.負責人親自到場:
(1)身分證正、影本
(2)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六個月內)或
抄錄本(三個月內)
(若為籌備中之公司,請帶公司名稱預查表)
(3)公司大小章
2.代理人:
(1)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影本及印章
(2)授權書(須蓋有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大小章)
(3)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六個月內)或抄錄本(三個月內)
(4 )公司大小章
◎本所備有授權書範本
授權不動產租賃期限得超過二年者請於授權書特別載明
承租人違法使用房屋,出租人如何避免受罰
建築法規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同法第九十一條並針對違法使用亦訂有相關處罰條款,即違法使用可處罰之對象包括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但近期有實務見解認為行政機關應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其查獲違規使用之情形為適當合理之裁量,並非容許行政機關恣意選擇處罰對象之原則,對行為人以外之人處行政罰應為例外。如需對行為人以外之人處罰,自應具充分、合理及適當之理由。
行政機關通常會針對行為人先為發函並副本通知房屋所有權人,但為避免行政機關對房屋所有人裁罰,房屋所有權人除應在租約約定承租人不得為違法使用等相關條文外,於接獲行政機關函文違法使用之情形時,應先以存證信函通知承租人停止違法使用,否則即依租賃契約終止租約並陳報行政機關,方能免於受罰。
參考條文:
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或命其於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原狀或強制拆除。第二項「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第七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房屋承租人戶籍未遷出及未註銷營業登記時的處理
壹、戶籍未遷出
承租人承租房屋時將戶籍遷入後,於租約終止或期滿時未將戶籍遷出,出租人可依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及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提出聲請,由戶政機關逕為遷出其戶籍至該戶政事務所。
參考條文:
1.戶籍法第五十條第一項「全戶遷離戶籍地,未於法定期間申請遷徙登記,無法催告,經房屋所有權人、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申請或無人申請時,戶政事務所得將其全戶戶籍暫遷至該戶政事務所。」
2.戶籍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戶籍登記,應經申請人之申請。但於戶口清查後,初次辦理戶籍登記或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但書及第四項、第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依…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管理機關、地方自治機關之通知或依職權逕為登記。」
貳、未辦理註銷營業登記
租約終止或期滿,承租人未將營業登記註銷或變更地址,房屋所有權人就該房屋擬收回自用或擬出售時即無法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或土地增值稅的優惠稅率,此時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向稅捐稽徵機關陳報房屋使用情形及申請改為自用住宅的房屋稅計徵,以稅捐稽徵機關實際查核後的函文作為無出租或無營業的證明並另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其登記。
參考法條:
1.商業登記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商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檢察機關通知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或廢止其商業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四、登記後經有關機關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
單身證明(聲明)書或單身事實宣誓書
國人前往中國大陸或其他國家結婚,當地多會要求出具所謂的單身證明(聲明)書或單身事實宣誓書,來證明欲辦理結婚者的婚姻狀態。聲明書或宣誓書需由欲辦理結婚者的國人親自到公證人面前簽署,並檢附最近(建議不超過一星期)戶政事務所核發的戶籍謄本 (通常為五份且記事欄勿省略),有離婚或配偶死亡者建議一併申請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謄本。
部份國家辦理單身證明常見需求請參考以下說明(實際所需文件仍應向結婚所在地國家確認後辦理)
1.大陸地區
戶籍謄本五份,有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併申請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謄本,以上均需五份。
公證後,除公證人留存一份外,二份會寄至海基會,由海基會留存一份,一份寄往請求人欲結婚的省份公證人協會。請求人會有二份持往並經當地公證人協會驗證後可至民政局辦理結婚使用。
2.越南地區
全戶戶籍謄本五份(中文即可),有離婚或配偶死亡者併申請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謄本或死亡證明書謄本。
經公證人認證過之單身證明應經外交部複驗。
3.印尼
全戶戶籍謄本五份(英文)。
經公證人認證過之單身證明應經外交部複驗。
本所備有中英文單身聲明書及宣誓書。
各式證明書認證
畢業證書、專業人員證照、醫療器材許可證、藥物許可證、優良製造證明書、製售證明、產銷證明、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工程完工證明書、銀行履約保證函、保固保證函、診斷證明書、出生證明、死亡證明、服務證明書、商業登記證明等各式證明書
提出上開文件正本並經由公證人查證後,可作文件認證、正影本相符或翻譯認證
一 何謂信託
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的本旨,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
二 信託的方式
信託契約
遺囑信託(需符合民法遺囑作成方式之規定)
三 信託的關係人
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受託人的限制: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及破產人,不得為受託人。委託人除與其他受益人共同享有信託利益外,不得單獨享有信託利益。
四 信託契約公證可用來照顧年幼子女或身心障礙者或是委託人自身生活所需,惟以應登記或註冊的財產權為信託,仍應辦理信託登記,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